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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是1965年10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讨论通过的。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第25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经过投票决定,把这七项基本原则纳入《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之中。
人道: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痛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人道原则是红十字会所有工作的基础,人道原则指出了痛苦的普遍性,所有红十字会的工作都是向减轻人类痛苦的方向进展。运动的宗旨在于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人类的痛苦不受到漠视。人道所代表的是一种休戚与共的精神及救助人间苦难的具体努力。作为政府的助手要做出自己独特的和不带偏向的贡献。人道工作是困难的,而施行人道工作最大的障碍是自私、冷漠和灰心。
公正:
“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这是红十字的精髓。红十字会在提供人道服务上绝对不能厚此薄彼,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严格禁止的。红十字会提供援助唯一的条件是受害者们受苦的迫切性。因此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排除个人的偏见和喜恶。
中立:
“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中立原则并不意味着个别会员或志愿人员要放弃个人意见,这只说明在行动时要保持中立。在冲突中红十字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
独立:
“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服务:
“本运动是个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回报。”
志愿服务是一种无私的表现,它体现出人与人之间一种出于自愿的助人为乐的精神。志愿服务的实质是对他人提供服务而不索取报酬,这就是对人道原则的直接表达。虽然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如同其他的工作人员一样都有报酬,然而红十字会人员工作的动机决非金钱,而是个人对人道观念的信仰和奉献。
统一:
“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这一原则涉及的三个要素恰好是国家红十字会为获得承认而必须达到的三个主要条件:它是国内唯一的这种性质的机构;它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它的活动遍及国家的整个领土。
普遍: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
普遍性说明人类痛苦是普遍的,所以对于苦难者的人道援助也应该是普遍的,普遍性又反映出国际人道法的性质及适用范围,超越了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歧,更体现出红十字的全球性参与和活动,因此本原则亦是现实的写照。各国红十字会的权利及地位必须平等,此项要求源于人类相互间的平等,特别是在苦难的情况中。除此之外,此要求亦寓意运动各成员须共同分担责任。
国际红十字运动以弘扬人道主义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目标,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日内瓦各缔约国政府必须尊重并承诺支持其国家红十字会实行七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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