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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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害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与比例原则:在战争中使用暴力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军事需要不是绝对的,应尽可能地 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于受保护的对象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约系统”和“日内瓦公约系统”两个分支系统。海牙公约系统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诸多公约的统称;日内瓦公约系统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诸多公约的统称。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及基本规则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有 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最精髓的部分。
    (一)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864后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
    —1899年7月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
    —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在签订第四日内瓦约的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这样,上述各公约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1947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   
1977年6月8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这样,一部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法”的法典即已形成。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国人民“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即“民族解放运动”。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批准、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二)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原则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
    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但是,它们并不是具务国际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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