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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红十字会:
为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社会需求,省红十字会对2011年5月3日修订实施的《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调整了基金资助范围,完善了相关资助程序。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市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做好贫困血液病儿童的救助工作,为人道救助事业做出贡献。
附件:《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红十字会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2011年5月3日制定的《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是为救助贫困家庭的血液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辽宁省红十字救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保证基金的管理和公平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政府资助。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为贫困家庭患有血液病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二)为募集基金而开展宣传、表彰等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捐款,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8号)中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辽宁省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申请
第八条 申请对象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患有血液病且家庭经济贫困、具有辽宁省户籍的儿童以及省红十字会认为确有特殊情况应予资助的血液病儿童。
第九条 资助病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淋巴瘤、血友病、白血病。
第十条 申请方式
再生障碍性贫血、淋巴瘤、血友病患儿监护人填写《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资助申请表》(可登陆省红十字会网站下载),到县(市、区)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县、市、省级红十字会各保留一份备案):
(1)申请人户口薄、家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病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住院病案首页(加盖病案专用章);
(4)申请人骨穿检查报告复印件(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申请人提交);
(5)申请人病理报告复印件(患有淋巴瘤的申请人提交);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红十字会初审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递交市级红十字会审核,市级红十字会审核通过后,统一递交省红十字会审批。省红十字会不受理个人提交的求助申请。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市级红十字会报送时间为准),在资金到账情况下,每两个月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对于接受过红十字会系统同类资助的申请人不重复救助。
第十四条 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淋巴瘤、血友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淋巴瘤、血友病患儿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因去世得不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救助的白血病患儿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五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资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本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级红十字会对资助的申请人近况进行核实并通知申请人家长(法定监护人)办理受助手续。救助情况在省红十字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接受资助的申请人家长(法定监护人)向市级红十字会提交真实有效的自费不少于资助款额的住院医疗收据原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单原件及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卡复印件,市级红十字会审核无误后递交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终审后将资助款拨付各市,由市级红十字会将资助款汇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并将回访表和加盖公章的汇款凭据复印件上报省红十字会。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均有责任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2011年5月3日制定的《辽宁省红十字少儿血液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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